各系部、处室:
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黑办发〔2012〕21 号)、《第二十一届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纪律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彰项目事项的函》(黑功勋办函〔2025〕9 号)有关要求,学校现启动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黑龙江省“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着力推出具有学术创新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高水平研究成果,鼓励立足龙江省情、服务地方重大战略 的特色研究成果,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界立足实践、发挥优势、释放活力,助力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实现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评奖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坚持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相结合,坚持定性评价为主,以量化评价作为参考,坚持基础理论研究标准与应用对策研究标准相区别。加大对青年社科工作者的扶持培养力度,同等条件下注重向青年社科工作者的优秀成果倾斜。
三、评奖标准
坚持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践行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时代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 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将能够反映成果学术和社会影响的其他佐证材料作为参考依据,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四、成果申报
1.成果申报时间: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25日。
2.申报成果时限: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正式出版的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课题报告以结项时间为准;对策建议以印发时间为准)之间的科研成果。
特定时限:历届评奖中从未参评的申报者,其成果规定年限可放宽至2016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
在此时限内,成果产生时且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个人和单位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被决策机构和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均可申报。53.申报成果的类别和范围: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
编译著包括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普及读物等。
研究报告分为已结项的课题报告和对策建议(已被决策机构 和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包括决策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咨政建议等)。
以下成果不在申报范围:
(1)非学术性成果:年鉴、志书、研究综述、政策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新闻报道、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 记、回忆录、统计资料等;
(2)教材、教学参考书;
(3)文学艺术创作作品、电子音像作品;
(4)参评过往届社科优秀成果奖成果的增订本(修订本);
(5)著作权有争议或违反学术规范的成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涉及国 家秘密的成果;
(7)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
(8)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能申报参 评,编制在高校、
党校(行政学院)、社科研究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且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干部除外;
(9)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到惩处的。
4.申报作者要求:
申报者应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合作成果第一作者不能申报的,经授权后可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申报,且不得再申报其他成果;每名申报者限报 1 项成果。
5.申报材料:
申报者按照评奖实施细则和方案中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10月10日起可注册登陆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系统(http://210.46.97.202/),录入申报信息,确保填写内容准确、详实,核查无误后生成《申报表》,连同其他各项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送至科研处(南岗校区1号楼612)。
科研处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