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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校督导办公室,督导办公室主任兼秘书长。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青年教师代表。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表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议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附件1: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大小:13 字节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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